〈西方文論在台出版史的考察〉讀後
不同於中國文學批評論述較常附著於文學創作、文質評等之中,西方文學理論以及文化理論常為理論而理論,並建構起一個具有「研究目的」的思想系統,並應用於各類文學及文化、哲學思想研究之中。然而無論中西文論,筆者的涉獵過狹,所能言者有限,若有錯誤、疏漏,直請指正。(我沒打算說很多……。)
文化理論的盛行,必與當代是否出版,出版是否有市場,政治力量有否干涉等,該文將出版歷史分為四個階段,分別為理論沉寂期、理論萌芽期、理論勃興期、理論全盛期,只是作者在該文中所定義的「文論」,總是讓筆者感到疑惑而易於失焦,究竟作者所言者為「文學理論」、「文化理論」又或者其定義底下的文學理論等於文化理論呢?作者在「前言」定義:「此所謂『文論』除指涉文學理論以外,其涵義尚包括文化理論」[1]以及在「理論勃興期」所提及的:「其出版範圍也兼涉文史哲等各科領域,在西方文論部分則多集中在存在主義文論與精神分析理論上……等文論叢書。」[2],甚至「結語」:「文化(文論)在全球地域……。」[3]文化與文論竟類於相等,究竟作者所欲定義者為何?文學理論難道可「包括」文化理論?文學理論縱與文化理論相互影響,但其應用對象不同,豈可如此定義?筆者確實所知甚淺,確實難以釐清。(等會修改......最近腦袋很有洞,匏瓜與菜瓜傻傻搞不清楚......。)